2005年8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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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社会各界广泛讨论《物权法》草案
提出的建议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日前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,广泛征求意见。我省社会各界迅速掀起了物权法讨论热潮,不动产登记,征地和征收的补偿、宅基地的买卖、相邻关系、遗失物等问题迅速成为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。几天来,本报陆续收到许多读者的来信,省人大常委会也连续召开座谈会,邀请了我省法律界专家、学者以及政府机关、企业等人员对草案进行讨论。大家对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许多建议,本报特别收集了其中一些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话题。
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是一部私法,而不是“诸法合体”
    “物权法是一部私法,但目前的条款中有宪法、行政法,甚至刑法的内容,应该把这些条款剔除。”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建议。他提出,物权法首先是私法,其次是要明确“物权”的归宿,再次它是一部“民事基本法”,而草案很有点“诸法合体”的感觉,出现许多本该由其他法律或者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内容,比如有关不动产登记,应该出台一部具体的法规加以明确。
    
    期待不动产登记“名花有主”
    《物权法》草案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,这一制度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。同时,他们也提出草案规避了主要矛盾,脱离了目前执法现状,缺乏前瞻性。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陈柳裕建议,草案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登记部门,并对法律依据、登记以后的效率、登记的程序、登记后的权属等问题进行明确。也有人认为,不动产统一登记,意味着相关部门要合署办公或者合并,因此要修改相关法律、法规,难度较大,具体执行起来各地也难以到位。
    另外,有专家建议明确登记机构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还是实质审查义务,并说明一旦出现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相关途经请求赔偿。
    
    公证制度应当合理介入
    《物权法》草案中,在不动产登记和担保物权登记中没有提到强制公证。省司法厅的一位工作人员强烈呼吁,从不动产登记前置审查的安全性、成本以及效率来看,一定要在不动产登记以及担保物权登记时引入公证制度,否则难以保证登记材料的真实性,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将不计其数。
    而与之相左的意见是,公证机关进行实质审查虽然是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,可公证费成为强制要交的款项,已经成为老百姓的一个负担,而且并不是所有的领域都要以公证作为前置条件的。另外有人提出,这样的问题应该召开专题听证会,让各方意见“对抗”。

    公共利益不是“万能钥匙”
    草案规定,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征收、征用单位、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”。有专家担心,“公共利益”界定不明确,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。上海锦天地律师事务所的游律师认为,最好由市级以上人大对“公共利益”进行必要的界定。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吴报建认为,“公共利益”要严格划定界限,群众共同拥有和转让给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之间的不能划一个等号。
    此外,草案规定要给予被征收者予以补偿;国家没有规定的,应当给予合理补偿。浙江大学法学院教师朱新力认为,“合理补偿”没有确切标准,有鼓励征收征用单位创收之嫌,建议改为“以市场价为标准进行补偿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
    
    农民想卖房子要允许
    在征求意见时,许多专家对宅基地转让问题提出建议。陈信勇教授说,宅基地是农民最值钱的财产,如果处分权受到了限制,将损害他们的利益,也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和二元结构的淡化,“禁止购买”的规定是不妥的甚至是致命的。省法学会李燕丽也提出,草案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还不够,用了许多“禁止”、“不得”的条款,转让物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,农民对于住房这一重要财产应有自由转让的权利。
    许多人建议,农民只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才会出卖住房,出卖住房肯定是要把房款用于更重要的地方,如治病救命、子女上学、投资经营等,法律不应当进行限制。而且,卖房子时农民肯定已打算好其他住处,担忧农民居无住所是多余的。

    车库和会所的归宿当更慎重
    草案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了所有权,也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,不过讨论中大家认为,还有问题有待明晰。浙江国信房产集团公司的朱国华说,公共绿地的使用权可以由业主共有,但排屋的绿地使用权应该是专有的,不能一概而论。省建设厅法制科的一位工作人员提出,一些地下室虽然不是车库,却在实践中广泛存在,也有归宿纠纷。
    在解决由此引起的纠纷问题上,有人认为,今后在销售合同中应该明确会所、车库的归宿问题,并在主管部门备案,法律实施以前的类似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。另外,有专家提出,“会所、车库的归属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”容易被房地产商利用,对广大购房者不利。他建议,应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,除非房产商能够证明所有的投资成本都由他出的,且没有分摊到房价当中,才能让车库、会所等归其所有。